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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王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王某某,别名王坤、坤坤,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8********,回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山东省郯城县人,务工,住郯城县**乡**村。2019年8月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3月4日执行逮捕,同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90********,汉族,中专文化,非中共党员,临沂市兰山区人,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路**号**庄**小区**号楼**室。2013年7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9年8月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3月4日执行逮捕,同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18时许,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美澳派出所在罗庄区美澳花园桂园E2栋王广金的住处对在逃人员王广金实施抓捕。被告人王某某在王嘉锋(另案处理)的要求下,电话纠集了被告人白某某、任洪宇(已判刑)等人,在明知道公安机关执行公务的情况下,采用围堵等方式,帮助王广金逃跑。2020年3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证人郁天刚等人的证言;同案人毛通通等人的供述;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珊珊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06315****。被害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26664****。

2.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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