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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王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51962********,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住石屏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2月3日被石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5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住石屏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2月3日被石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石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白某某、王某某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指示张某某到石屏县**镇**村“小平头山”二人种植的桉树地内砍伐桉树。经石屏县林业和草原调查规划队鉴定:砍伐林地面积20.67亩,砍伐桉树1840株,活立木积蓄95.3755立方米。

2021年1月27日,被告人白某某、王某某在石屏县**镇**村委会**村“小平头山”接受民警询问时,如实供述了二人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白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林木林地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95.3755立方米,数量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白某某、王某某在接受侦查机关调查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白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斐

2021年3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联系电话:白某某:1591133****王某某:13987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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