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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苏某某保险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9〕633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82********,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户籍地石家庄市赵县**乡**村**巷**号,捕前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2019年4月4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系务工人员。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村**路**巷**号,捕前住石家庄市**街**宿舍**。2018年12月21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苏某某、白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3月12日、5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7日21:31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牌号为冀A*****宝马汽车在石家庄市栾城区**道南三环处与前方货车发生追尾事故,白某某对保险公司对其事故车的26466元定损价格不满意。后被告人苏某某帮助白某某联系河北中正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对白某某事故车辆进行公估,评估公司根据苏某某提供的车辆损失清单及受损部位认定车辆损失金额为101078元。后白某某根据评估价格于2017年10月17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赔付车辆维修费101078元。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根据判决向白某某赔偿93270元。

2019年1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苏某某为了帮助王某甲修理其车牌号为冀A*****小型汽车,苏某某和王鹏飞合谋故意制造冀A*****汽车倒车时与他人汽车碰撞的交通事故,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赔付保险金4446元。

综上,被告人白某某保险诈骗数额为93270元,被告人苏某某保险诈骗数额合计977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白某某、苏某某供述,被害人王某丙陈述,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贺某某证言,辨认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寿公司定损赔偿相关材料,民事判决书,评估报告书,修理发票,现场事故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苏某某对发生的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阎红艳

2019年7月5日

附: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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