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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5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现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5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21时27分,赵某某醉酒后(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3.87mg/100ml)驾驶冀JP****轿车沿青县青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青县看守所南200米处时,与白某某醉酒后(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49.53mg/100ml)驾驶因车辆断电停在路上的冀J8****号吉利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青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白某某、赵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被告人赵某某、白某某能够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属于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赵某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凤成

(院印)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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