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2241990********,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卢氏县。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20年10月20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日经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卢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224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卢氏县,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20年9月25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经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卢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郭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9月份,被告人白某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转帐,而让被告人郭某某收购银行卡卖给其出卖,后被告人郭某某联系姚某某、吕某某等六人办理七套银行卡(含银行卡、U盾、电话卡)并收购,并分别将七套银行卡交给白某某,白某某将该七套银行卡连同自己及妻子的两套银行卡出卖给“韩某某”,获利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银行卡开户信息、聊天记录等书证;证人姚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白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郭某某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为国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卢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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