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5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社区**组**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2020年7月8日被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51********,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社区**组**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2020年7月8日被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白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白某某、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21日,刘某某向被告人白某某借款40万元,约定月息2分,为使被告人白某某能放心提供借款,刘某某将其所开发的冠亚花城12号楼的*楼两套房子抵押给被告人白某某,并以被告人白某某作为买方,向被告人白某某提供了该两套房子的假购房合同和40万元购房款的收款收据,被告人白某某遂将40万元借给刘某某。之后,刘某某按月付息。40万元借款的利息刘某某付到2017年10月份,本金40万元一直未还。2018年6月,被告人白某某被城固县人民法院告知刘某某向其提供的购房合同是假的,责令其搬离。至此,被告人白某某认为自己的40万债权已无从保障。2018年6月23日8时许,被告人白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到刘某某住处(城固县**路**家属院*号楼*单元401室,以下简称“401室”)要钱,去了后敲门,刘某某的妻子蔡某某开的门,白某某、陈某某进屋后,要求刘某某要么还钱,要么将刘某某住所“401室”过户给白某某。刘某某夫妇不同意,双方发生吵闹。刘某某和妻子蔡某某均要求被告人白某某、陈某某退出其家,被告人白某某、陈某某拒不退出,称不还钱不走。期间,刘某某夫妇分别于6月23日上午9时39分和下午16时29分报警,警察出警后对白某某、陈某某进行劝解,让走司法途径解决债务纠纷,并让二人离开刘某某家。但被告人白某某、陈某某二人仍不退出,当晚就住入刘某某家直至2018年6月25日,迫使刘某某给签下《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将刘某某住的“401室”过户到白某某名下,待刘某某还清借款本息后,再将“401室”重新过户回刘某某名下。随后,被告人白某某、陈某某二人才于6月25日下午约16时许离开。被告人白某某、陈某某总共滞留刘某某家中约56小时,严重影响了刘某某夫妇的正常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陈某某为讨合法债务,非法进入他人住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滞留他人家中约56小时,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景华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陈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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