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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雷洪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601号

               

被告人白某某,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河南省灵宝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白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洪,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被告人雷洪曾因盗窃,分别于2000年10月27日、2001年1月9日、2001年12月14日、2002年12月3日、2005年5月10日、2006年3月25日、2008年11月2日、2009年5月28日、2011年1月4日、2011年5月13日九次被灵宝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曾因抢夺,于2003年7月5日被三门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曾因盗窃,于2006年3月31日被三门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吸毒,于2002年8月30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三个月,同年9月20日因病解除;曾因吸毒,于2002年10月被灵宝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十日;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1年10月24日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2年12月14日被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3月30日被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9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雷洪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雷洪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于 2020年12月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中午,被告人白某某途经苏州市相城区**镇**小街棋牌室附近一小路上时,发现曾与其有劳务中介纠纷的金某某正与蔡某某发生肢体冲突,随后白某某返回其暂住地后纠集被告人雷洪。白某某、雷洪共骑一辆电动车赶至上述地点,趁金某某打斗结束在路边休息之际,两人从金某某背后偷袭,使用砖块砸被害人金某某的后脑部,随后对金某某拳打脚踢,致金某某枕骨骨折。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被告人雷洪逃离现场,后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雷洪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

经鉴定,被害人金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雷洪均赔偿被害人金某某,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雷洪、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物证鉴定室、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分别出具的鉴定意见;

6.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

7.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洪、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洪、白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洪、白某某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白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洪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洪、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白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对被告人雷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苏娴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雷洪均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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