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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韩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公诉刑诉〔2019〕13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拓城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村**栋。因本案于 2018年9月26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0月29日被逮捕,2019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71971********,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住河南省柘城县**乡**村**村**号,现住浙江省玉环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26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0月29日被逮捕,2019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韩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5年三四月份至2018年7月份,台州市玉环市玉城街道**商行玉环分行负责人即被告人白某某明知李某甲、邵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王某某(均另案处理)销售的“海蜇丝”、“鸡蛋肠”、“黑条”、“白条”等食品未取得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仍多次向李培利、邵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王某某购买“海蜇丝”、“鸡蛋肠”“黑条”、“白条”等食品并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2400余元,获利400余元。

(二)2015年至2018年7月份,台州市玉环市**镇韩某某调味品店负责人即被告人韩某某明知李某甲、邵某某、李某乙、李某丙销售的“海蜇丝”、“黄丝”等食品未取得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仍多次向李培利、邵某某、李某丙、李某乙购买“海蜇丝”、“黄丝”等食品并销售给他人食用,销售金额2200余元,获利500余元。

2018年7月12日,天台县公安局民警在李培利的浙J60****车上扣押到未拆封海藻酸钠2袋、已拆封海藻酸钠半袋、硫酸铝铵1袋、无水氯化钙1袋、白色粉末半袋、魔芋素食1袋、魔芋素食包装袋4大袋加15捆、记账本2本、销货清单1张。2018年7月5日,天台县公安局民警在临海市**镇**巷**号王某某住处扣押装有“海蜇丝”的塑料桶16桶、装有“黄丝”的塑料桶9桶、装有“鸡蛋肠”的塑料桶18桶、装有“黑条”的塑料桶9桶、装有“白条”的塑料桶15桶、装有“小蝌蚪”的塑料桶5桶、装有焦糖色的塑料桶2桶、海藻酸钠半袋、焦亚硫酸钠半袋、硫酸铝铵半袋。2018年7月13日,天台县公安局民警在肖某某位于路桥区**路**号仓库扣押了75箱“美味素食 精品魔芋”的产品。经天台县食品药品检测中心检测,从王某某处扣押的“海蜇丝”样品中铝的残留量为5580mg/kg,“白条”样品中铝的残留量为19.8mg/kg,“鸡蛋肠”样品中铝的残留量为30.3mg/kg,“黄丝”样品中铝的残留量为67.2mg/kg,“黑条”样品中铝的残留量为47.0mg/kg,“小蝌蚪”样品中铝的残留量为40.3mg/kg;从肖某某处扣押的“海蜇丝”样品中铝的残留量为2390mg/kg。经专家组认定,王某某、李某某等生产销售的“海蜇丝”、“鸡蛋肠”、“黄丝”、“黑条”、“白条”、“小蝌蚪”等产品,属于伪劣食品。该类产品的原辅料、生产工艺与果味果冻相似,根据国家规定,果冻产品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铵和焦亚硫酸钠,依据天台县食品药品检测中心提供的检测报告,可以认定该类产品属于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食品,正常人群食用后安全风险极高,将对人体健康产生亚急性或慢性危害,足以导致慢性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

2018年9月26日,被告人白某某、韩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劣迹情况核查说明、户籍证明、指定管辖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李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王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白某某、韩某某供述和辩解;

4.检测报告、食品安全危害认定专家意见书;

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韩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二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民

                                                                            2019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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