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公诉刑诉〔2019〕401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汉族,出生于1993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2011993********,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州区,农民,住甘州区**镇**村(**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7日,经甘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白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0时0分许,被告人白某甲驾驶本人所属的甘GN****号大众牌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张掖市甘州区梁家墩镇三工村八社路段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甘州区**镇***村*社村民李某驾驶的自行车追尾相撞肇事,造成李某现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白某甲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同年7月19日17时20分,白某甲到甘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被告人白某甲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白某甲的供述;
2证人白某乙、马某、杨某等人的证言;
3.户籍证明;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建新
2019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白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甘州区**镇**村(安 **家园)*号楼*单元***室;
2.侦查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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