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6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白某某于2020年1月21日12时46分,在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霍各庄村村委会北侧路口,驾驶“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蒙D****2)由西向东行驶,适有张某某驾驶“小鸟”牌电动自行车(京临050****)由南向北行驶,小型普通客车前部与电动自行车左侧接触,造成两车损坏,张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某符合因创伤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公安分局交通大队认定,被告人白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白某某主动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后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肇事经过,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骥
检察官助理:李然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号家中,电话1861115****。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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