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白某甲,曾用名:白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镇**村**号,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红化**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15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4时49分许,被告人白某甲驾驶J****0号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东滨路永吉巷路口向西五十米公路处时,与同方向拉平板车行走的薛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薛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后白某甲驾驶车逃逸。延市公交直一队认字【2020】第30455号:白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薛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巩娜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甲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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