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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2930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出生地河北省黄骅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黄骅市***乡***村,现住该处。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日20时44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冀J*****、冀J****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沿定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定州市营北庄村路段时,临时将车停在道路东侧,致后方张某甲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该车尾部相撞,造成张某甲颅脑损伤死亡,摩托车乘车人张某乙颅脑损伤死亡、冯某某创伤性休克死亡。事故发生后,白某某驾驶车辆驶离现场。经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白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白某某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发生事故致三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未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及时报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白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白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欣欣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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