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货车驾驶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区,住延安市**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26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五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8时48分左右,被告人白某某驾驶号牌为陕KC****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号牌为陕K****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至G****高速陕西至达州方向**公里加**米路段时,遇该路段车辆堵塞,依次排队等候通行,被告人白某某因操作不当,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所驾驶车辆与前方车辆发生连环追尾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赵某某死亡、前方车辆驾驶人员及乘坐人员共13人不同程度受伤,被撞车辆及货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依法认定,被告人白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谭某某、孙某某、候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以及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博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万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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