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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乡****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豫QW****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原**省道由西向东行驶时,在超越同向在前冀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冀某某死亡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白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冀某某躯干及右下肢受外力作用致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可致其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鉴定意见;6、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主动投案,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杰

检察官助理:魏排星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上蔡县**乡**庄**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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