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白某某交通肇事案)_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云南省个旧市人,身份证号码5325011966********,傣族,大专文化,系个旧市****小学教职工,住个旧市****三大系统**坝小学, 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云GG****号小型轿车由个旧市蔓耗大桥驶往**小学方向,当车行至个旧市蔓耗镇**儿童玩具店门口(蔓蒙线)时,车辆先后与停在路边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儿童玩具店卷帘门、云GG****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并撞伤被害人梁某某,造成上述车辆物品不同程度受损,梁某某身受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白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查获经过、事故责任认定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伤情鉴定意见书、车辆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告人白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力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个旧市**镇**小学,联系方式139****8821。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