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二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31992********,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邹城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白某某驾驶鲁B1****号小型轿车沿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老长西线由东向西行驶。同日8时26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驾车行驶至市地街与老长西线路口左转弯时,与被害人傅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傅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白某某拨打110 报警。后被害人傅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9月8日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以及交通事故复核,被告人白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一方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病危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复核结论、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书、尸表检验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晶晶
(院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羁押于杭州市临安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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