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02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街**排*号*户。2020年1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6日10时30分被告人白某某驾驶晋K****7哈弗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晋中市榆次区108国道南谷村路段时,与被害人张某甲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爱玛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甲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甲死因符合交通事故导致的急性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经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白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甲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白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五十万元,被害人家属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俊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于榆次区**镇**村**街**排*号*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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