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81990********,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经我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化县看守所。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2020年4月24日23时03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174.26%的冀******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承德-围场254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3KM+800M路段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董某某驾驶的冀********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董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隆化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白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材料;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娜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隆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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