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321964********,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山西省平陆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8年10月5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7事于2018年10月11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听取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30日20时5分许,被害人郑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三门峡市快速通道南半幅由西向东行驶至**桥处时,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告人白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汽车,致被害人郑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白某某逃逸现场。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白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白某某赔偿被害人郑某某家属损失1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破案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高 琳
检察员:李胜男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平陆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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