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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交通肇事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二部刑诉〔2020〕833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91********,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嘎查**号,因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20年5月1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蒙G**号白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国道**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公里加** 米处(**镇境内)时,与由北向南行走的被害人李某某相撞,致李某某死亡,发生事故后白某某驾驶肇事车辆离开现场,交警出警后,白某某返回现场投案,被交警查获。经通辽市交管支队五大队认定,白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劣迹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包某某、于某某等人询问笔录;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询问及讯问笔录;

4.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静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羁押于科尔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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