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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交通肇事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59********,蒙古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中旗,现住科右中旗**牧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14日09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蒙B**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线**公里加**米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入行驶方向右侧路基下翻覆,造成车辆损坏,驾驶员白某某、乘车人乌某某、风某某受伤,乘车人金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白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信息、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乌某某、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附照片);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到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琢

检察员:傅强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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