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班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班检公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4281989********,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地西藏班戈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日被班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班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早晨08时2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藏ET****比亚迪牌小轿车,从班戈县**镇**村往县城方向行驶,当该车辆行驶至班戈县境内省道206线179km+500m处时,因注意力不集中、临危操作不当,撞向行人给某某。于2020年01月03日,被害人给某某在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经救治无效后死亡。经班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白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害人次某某医药费12万元及赔偿金25万元,后被告人白某某与被害人的父亲达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藏ET****比亚迪牌小轿车
2.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死亡人员户口注销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协议书、关系证明、收条、谅解书、取保候审决定书。
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证言:证人多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驾驶车辆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疏忽大意致使车辆撞向路上行人,造成一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班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玉东
检察官助理:旦增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住班戈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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