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社**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街坊**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9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2日19时0分,被告人白某某驾驶蒙K**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黄河防洪堤达拉特旗段由东向西行驶至363公里加130米处时,与对向行驶至此处的被害人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宗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高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高某某经包头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3月1日8时22分死亡。白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一人死亡,白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婷
检察员:乔媛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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