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136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新密市**镇**村**号。因交通肇事,于2020年7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1时5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豫A*****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郑州市南四环高架桥上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四环与郑密路立交桥上郑密路西向东上桥匝道口逆向下桥时,与被害人王某甲及一辆青桔牌共享单车发生事故。致被害人王某甲当场死亡,事发后被告人白某某逃逸。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白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甲无责任。经郑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符合交通工具致胸腔脏器闭合性损伤死亡。现被告人白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白某某供述;2、证人王某乙、郑某某、王某丙等证言;3、受案及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复印件、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4、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弘劼
检 察 员:刘 润
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