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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交通肇事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3199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队**号**号,住西安市长安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08时25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陕A****1号小型轿车沿雁引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0km+100m处时,适逢何某某驾驶陕西省A*****8号(时挂)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过公路行驶至此,两车相撞,造成何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何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23日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何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认定:白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何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般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亮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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