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格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3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敦煌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格尔木市**巷**花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敦煌市**镇**村**组**号。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格尔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格尔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白某某超速驾驶青H8****号“东云帕捷罗”牌小型越野客车,沿“温泉水库”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29Km+300m处时,车辆驶下道路右侧路基后翻覆,造成被害人马某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白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证明及尸体处理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户口本复印件,申请书,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理化检验报告,格尔木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白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静
检察官助理:吴媛媛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9374****;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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