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刑检刑诉〔2019〕641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住单县**镇**楼**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单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单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被单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17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无牌照低速货车自西向东行驶至单县**村**学校北十字路口,与自南向北骑电动三轮车行驶至该路口的韩某某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韩某某当场死亡,经单县交警大队认定,白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单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锋、陈丹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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