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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19〕1112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租车司机,暂住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对面出租房****号,户籍地太原市阳曲县**乡**村**区。2019年9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6日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22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晋A****2号比亚迪牌出租车,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沿**南路东**巷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路交叉口时,将由东向西沿人行横道骑自行车通过马路的被害人张某某撞倒,被害人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白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赔偿并取得谅解。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韶管

2019年1112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3413****

2.案卷材料壹册,光盘壹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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