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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5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隆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醉酒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载被害人王某某,沿327省道隆尧县段由西向东行驶, 行至**镇**村高架桥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韩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隆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白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韩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某无责任。经隆尧县公安局血液酒精检验鉴定,白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6.3mg/100ml。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多发性颅骨骨折死亡。2018年11月6日,白某某父亲代其与王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白某某取得王某某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2.书证:户籍证明信、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报告、尸体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苗瑞    

2020年1月1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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