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552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6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街道**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020年8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白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7日16时09分,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CD****的小型轿车搭乘张某某行驶至重庆市大足区国梁镇白鹭街十字路口时,在左转弯过程中,错将油门当成了刹车踩了下去,驾车冲进国梁镇白鹭街93号门市内,造成门市内的被害人蔡某某、刘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罗某某、郑某某、谭某某、鲁某某受伤,渝CD****小型轿车受损。事故发生后,民警到达现场将白某某传唤至国梁派出所。经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巡逻支队认定,白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80.7mg/100ml。
案发后,白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罗某某、郑某某、谭某某、鲁某某的陈述;
3.证人张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尸体检验鉴定、车速鉴定、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四人受伤、一车受损,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其赔偿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康若平
检察官助理:万秀媛
2020 年 12 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3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提讯证一份、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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