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酉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78********,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渝HF**轻型货车在卸货后未确保车辆货箱尾门有效关闭便行车,途径酉阳县泔溪至车田公路5km+500m(泉孔村)路段时,开合的尾箱车门碰撞行人何某某,致使何某某颅脑损伤死亡。经酉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白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白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领条、谅解书等书证,证实了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白某某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白某某系自首等;
2.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白某某驾驶车辆在泔溪泉孔村路段附近发生交通事故;
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白某某驾驶车辆前未检查尾箱车门,开启的尾箱车门碰撞行人何某某,导致何某某死亡;
4.DAN鉴定文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货车车厢后挡板上部边缘棉签擦拭物与何某某血样获得相同基因座基因型,何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等;
5.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实案发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案发后白某某积极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综上,建议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酉阳县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琳璐
检察官助理:张媛媛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本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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