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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格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5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在格尔木市无固定工作及住址,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派出所。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格尔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格尔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8时,被告人白某某超速、超员驾驶青H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格尔木市兴业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夏日哈木路十字路口处时,与孟某某驾驶的苏C3****号“徐工”牌中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同车人蒲某某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白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及照片、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协议书、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不要求伤情鉴定申请、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临时车牌复印件;证人孟某某、王某某、赵某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尸体检验照片;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路海燕

(院印)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012****;

    2、案卷材料二册、散页材料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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