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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4002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4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021994********,彝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暂住东莞市**街道**公寓**(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红河哈尼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20年4月至今,被告人白某某在其住处或南城附近使用自己微信号进行招嫖,为多名嫖客多次介绍多名卖淫女提供卖淫服务,每次收取100元至400元不等的介绍费,至今非法获利约1000元。同时,白某某向左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卖淫女为嫖客提供卖淫服务。2020年5月27日和6月10日,白某某两次通过微信向左某某提供卖淫女,为嫖客张某某(另作处理)介绍两次不同的各一名卖淫女在东莞市**区**街**产业园**房提供卖淫服务,卖淫女每次从中收取嫖资1200元。

2020年6月22日8时许,民警在本市东城区财源公寓6-402将被告人白某某抓获,并当场缴获作案工具二台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左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无视国法,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秀敏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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