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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95********,彝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2016年被建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2018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陈勋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其租借的大众汽车到建水县城仟晨慢摇吧,因情感问题,心中压抑,为发泄情绪,22时07分,驾车在仟晨慢摇吧建水大道逆向行驶、漂移,致该路段隔离栏被撞毁及其驾驶车辆受损。22时22分,建水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后达到现场欲制止白某某,白某某驾车驶向仟晨KTV门口的人行道,在转向建明路时撞上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本田汽车,白某某继续驾车驶入金银街,撞上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诊所门口的魏派汽车,白某某驶出金银街沿建水大道四小往人民医院方向继续行驶,其行驶至建水大道达生医院附近时车速最高达到88km/h,22时27分,当其行至**路**保险大楼门口时候被抓获,在追捕中,被告人白某某4次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经检测,白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7.12mg/100ml。经鉴定,受损的本田汽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444元;受损的魏派汽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429元;受损的大众汽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322元;受损的护栏,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964.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刘某某、吴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8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任意行驶,危及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被告人白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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