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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刑诉〔2019〕213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介休市**镇**村,住介休市**村**小区**号楼**单元**室,系农民。2018年11月8日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6月13日该又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太谷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太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14时30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鲁V****2现代牌越野车到晋中市榆次车管所为朋友张某某代办车辆过户。途中经转龙城高速太谷收费站出口时,因未缴高速通行费被当日高速收费站值班人员李某某、田某某拦住,白某某在明知现场有工作人员阻拦的情况下,自认为所代办过户的车辆存在问题,不但未交回收费通行站卡及缴纳正常通行费,还置收费站工作秩序、人员等公共安全于不顾,故意驾车冲撞收费人员并强行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旭芳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太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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