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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传播性病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1182号

被告人白某甲,曾用名白某乙,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咸阳市**县**镇**村**组**号。2019年8月16日因卖淫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本案于2020年5月3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白某甲明知其患有梅毒的情况下,仍在路桥区**街道**村**幢**楼**房间向洪某某卖淫,在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蔡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行政检查笔录;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明知自己患有梅毒而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甲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贤卫

2020年7月31

附:

    1.被告人白某甲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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