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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31990********,回族,中专文化,齐齐哈尔**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经营者,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小区**号楼**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执行。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白某某为给挂靠在其实际经营的位于齐齐哈尔市**区**小区**号楼“齐齐哈尔**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客车办理《道路运输证》,私自刻印“齐齐哈尔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客运管理科”印章一枚,出具假的落户证明23份,在运输管理部门办理《道路运输证》23份。案发后,运输管理部门证实该落户证明并非法律法规办理《道路运输证》配发业务的申请必要条件。

经侦查,被告人白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白某某伪造的“齐齐哈尔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客运管理科”印章一枚;

2.书证被告人白某某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齐齐哈尔**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交通局出具关于白某某伪造车辆落户证明材料的情况说明;

3.证人徐某某、王某某、关某某、吴某某、乔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恩珠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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