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陈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3********,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嘎查。2019年7月28日因准驾车型不符被行政拘留9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3日经我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8月13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取保候审;因取保时间到期,我院于2020年8月7日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内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白某某在其没有取得A2驾驶证的情况下,2019年6月通过网上花费了500元办理了假的驾驶证并开始使用,于2019年7月27日21时27分,被告人白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L*****的红色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牵引着一辆皖*****挂号的红色开乐牌重型平板挂车沿G335集宁段由南向北行驶至民丰薯业十字路口附近时,被执勤的民警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査,被告人白某某将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出示给交警,经核查其出示的驾驶证与本人查询信息不符,系伪造。后被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驾驶证、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
2.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伪造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在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白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保华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视听光盘壹份;
3.起诉书拾份、举证提纲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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