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盂检刑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公司,现住盂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公司工地负责人。因涉嫌侮辱尸体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侮辱尸体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12日,盂县国土资源局(现盂县自然资源局)将位于盂县某某镇某某村编号为140322************号土地出让给某某有限公司。2019年3月,该公司在该工地施工时,发现工地上有某某村民赵某某家坟地,后与赵某某家亲属多次就迁坟一事进行协商,但未果。2019年4月24日,该公司发出通告请村委会与村民沟通疑似土坟赔偿事宜,五日内未与公司沟通,或有敲诈行为,该公司将拒绝接受并将障碍物清除。
2019年5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白某某(时任该公司在盂县某某镇某某村工地负责人)为推进工程进度,在未经赵某某家人同意的情况下,购买棺材、雇佣土工及挖机将赵某某父母亲合葬坟墓挖开,并安排工人将赵某某父亲棺材从墓室拖出放在一辆工具车上,在此过程中赵某某母亲棺木被损坏,施工工人又将赵某某母亲的尸体放在事先准备好棺材内,后被赵某某家人发现并报警。
案发后,该公司与被害人达成迁坟补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相关文件、某某公司占用某某村某某号国有土地施工受阻的紧急通告、迁坟协议书复印件、收条复印件、迁坟费用明细复印件、坟墓迁移补偿协议复印件、委托书复印件、中国银行业务回执单复印件、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抓获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魏某某、渠某某、孙某某、孙某某、赵某某、郝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照片、案发现场平面示意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为推进工程进度在未与死者家属针对迁坟一事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私自安排相关人员将死者坟墓挖开,该行为严重伤害了死者家属的情感,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侮辱尸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某某公司与被害人达成迁坟补偿协议,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明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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