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住莘县**镇**村2组560号,因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于2019年9月16日经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由本院决定并由莘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23时左右,阳谷县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在日常交通检查时发现被告人白某某驾驶的冀D1***面包车内装有28件392册疑似盗版书籍,后将该线索移送至阳谷县公安局狮子楼派出所。经鉴定,在白某某车上扣押的《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第5版)、《牛津中阶英汉双解词典》(第5版)、《语文基础知识(高中)》均为盗版出版物。另查明,2019年4月份至2019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白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通过微信联系外地书店贩卖盗版《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第5版)、《牛津中阶英汉双解词典》(第5版)、《语文基础知识(高中)》等书籍约8000余册,非法经营数额为261662元。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上缴违法所得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盗版书籍一宗;2.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转账记录等;3.证人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一份;6.电子数据:转账记录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传立
检察官助理:马雯
2020年12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莘县**镇**村2组560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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