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敖检公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4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镇**村,无前科。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敖汉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敖汉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白某某在敖汉旗**镇**村自家院内花池子里面种植了三株罂粟,待罂粟结桃后,其薅掉罂粟秧棵将罂粟秧棵剁碎和罂粟桃一起用锅熬制成鸦片138.9克。经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检膏状物体内检出可待因、吗啡、蒂巴因、罂粟碱和那可汀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被告人白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非法制造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白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敖汉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占东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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