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1176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镇**村**号,无业。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
值班律师:卢江,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白某甲醉酒后驾驶陕K****V小型轿车行驶至榆林市榆阳区金鸡滩卜柳路1km处时,被榆林市交警三大队民警查获。
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白某甲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68.16mg/100ml。
被告人白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血液提取记录、驾驶证信息查询等;
证人证言:白某乙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白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检查笔录及照片;
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雷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白某甲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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