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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1176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镇**村**号,无业。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

值班律师:卢江,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白某甲醉酒后驾驶陕K****V小型轿车行驶至榆林市榆阳区金鸡滩卜柳路1km处时,被榆林市交警三大队民警查获。

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白某甲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68.16mg/100ml。

被告人白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血液提取记录、驾驶证信息查询等;

证人证言:白某乙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白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检查笔录及照片;

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雷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白某甲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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