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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25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姚安县人,住姚安县栋**镇**村委**村**组**号。2020年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姚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22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面包车从栋川镇**村委**村驶往**村,行至**村路段时与朱某某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云******号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白某某驾车驶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白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白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1.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口证明、报警事件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抓获经过;3.现场照片;4.人车合一照片;5.证人孙某某、朱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被告人白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姚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正宽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住姚安县栋**镇**村委**村**组**号(联系电话:1876085****);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3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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