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4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乡**村**号,现租住北京市密云区**镇**园**门**。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交通支队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白某某于2020年10月28日20时许,在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暂扣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荣威牌小型轿车(黑M****2)从北京市密云区**园小区南门行驶至**园小区西门,驻车后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被举报。经鉴定,白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80.6mg/100ml。2020年11月17日,白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现在被暂扣驾驶证期间又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从重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白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白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岳海燕
检察官助理:王艺璇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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