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72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 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031985********,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卧龙区**镇**村**组**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18年12月2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六勤务大队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1时42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豫R****9号开瑞牌轻型栏板货车,自南向北行驶至南阳市卧龙区商苑街中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对其从轻处罚。故建议法院对被告人白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惩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伟
检察官助理:樊 树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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