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7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村委会**村民小组,住延安市甘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雅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1日00时1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陕J****2号朗逸牌(灰色)小型轿车,由延安市新区工学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延安市新区公学南路与嘉兴大街十字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165号血醇检验报告检测,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延宏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延安市甘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附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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