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尖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4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县**镇**村**号),无业。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0时50分左右,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晋A***2号褐色**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北中环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太原市尖草坪区北中环街**小区门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扣,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3.0mg/100ml。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白某某血样检测,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2.68 mg/100 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满贵
检察官助理:周燕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联系电话:1534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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