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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06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郑州**贸易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路**院**楼**号,现暂住山西省高平市**镇**村**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0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豫A****M小型轿车从常乐村太焦高铁工地宿舍到仙井村买东西,沿高平市石河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仙井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白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8.4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李某某和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俊强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暂住山西省高平市**镇**村**宿舍,电话:13383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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