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198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淮滨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白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浙苏*******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淮滨县城关洪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朝阳街交叉口路段时,与陈某某驾驶的浙******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陈某某驾驶的轿车又碰撞到丁某某停在路边的豫*******号小型轿车,造成三辆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淮滨县公安局交通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白某某有酒驾嫌疑,对其进行酒精吹气测试,测试结果为92mg/100ml,已达到醉酒值,遂将其带到淮滨县人民医院抽血,并于2020年10月5日由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做出检验报告,报告单载明:从白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5.83mg/100ml。经淮滨县公安局交警大认定:被告人负该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血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证人陈某某证言;4.被告人白某某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淮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杰
检察官助理:张曼林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淮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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