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06日23时25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无牌证五征牌三轮汽车,沿上蔡县**号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镇**村路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2020年7月9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白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1.74mg/100ml。

被告人白某某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可对其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根喜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54页。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